王守清:PPP項目的資產產權一般是不能給社會資本用來融資的,只能給經營權,這是由于PPP項目提供的是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但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打個比方,購房者向銀行貸款,如果不還貸,房子歸銀行所有,銀行可以拍賣處置。但對于路和橋這種公益性強的公共項目,政府如果把其產權交給社會資本,社會資本抵押或質押給金融機構貸款,一旦不能還本付息,路和橋就歸金融機構所有,會帶來很多問題。因此在PPP中應用最早和最多的BOT模式下,就只給經營權而不是產權。不過另一些項目,如水廠或電廠,也有把產權給社會資本的,但也只是有限產權,其目的是讓社會資本融資,而且給了產權,就必須SPV監管帳號,必須限制資金的使用等。
我國政府曾在這方面出過問題。一家民營企業投建污水處理廠后,運營不下去,要求政府回購。當時人們都認為污水處理廠是民營企業投建的,產權應該歸企業。從商業屬性出發,這個邏輯沒錯,但污水處理是公共產品,政府給社會資本的產權,一定有特定的期限、特定的范圍和特定的目的,終極產權仍屬于政府。從這一要求看,社會資本沒有達到政府的要求,即便血本無歸,政府也沒有很強的理由回購,當然,這里涉及很多法律問題,目前有空白。
另外,雖然中央部委近年的文件已明確可質押經營權和收益權給金融機構,但物權法未明確可質押;即使可以,如何辦理登記?是否可以轉讓?而且,因為銀行法不允許銀行經營,即使允許,銀行也不會經營。再如政府投資建設時產權是國家的,做TOT模式,產權要移交給社會資本,這與國資委的相關要求也是沖突的,即TOT涉及的資產讓渡文件不匹配等。
總之,產權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這個問題一定要在PPP立法上解決,不然推行PPP會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