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清:這三個模式不是我首先提出來的,我是記錄整理再加上我個人的理解和解讀。
第一種是A+B模式。A為工程公司,出90%的資本金和貸款,允許快進快出(類似BT)。工程公司出資高,是因為做完項目后,工程公司能通過工程款收回大部分投資;B為運營公司,出10%資本金和貸款,要考慮長遠的維護運營。這是一個優勢互補、產業鏈集成優化的組合模式。這種模式在現實中很多,但不同類型的項目一定有不同的股東,且不同的股東占的股份是有規律的(有相對固定的比例),以此出發,90%的要求對某些類型如運營成本占比高的項目可能太高,對工程公司風險較大。
第二種是股+債+貸模式。即小股大債,就是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共同出資本金,但金融機構持有的股份不是同股同權,只通過賺取利息承擔相應風險,類似于夾層資金,實現項目全過程風險分擔。這種模式只適用于好項目,需要嚴格規范運作,政府須公布財政收入與債務并增信。這里的“股+債”就是明股實債,債則是真正的貸款,不太符合財金[2015]57號文件的精神。
第三種是工程企業與產業基金組成聯合體。產業基金控股,工程企業完成建設,解決資本金問題;產業基金負責融資,解決降低融資成本的問題;政府提供擔保、必要回購和補貼承諾。注意:政府為投資者提供融資擔保目前多是違規的,合規的擔保則是非融資擔保和支持,比如政府給予金融機構直接介入權,在SPV不能還本付息時可以接管SPV和項目。對于回購,3年期左右的回購本質就是BT,更長期特別是10年期左右的回購是可以的,關鍵是這個期間企業有在經營項目、承擔維護運營責任,否則就是拉長版B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