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老師: | 樸正哲 | ![]() |
課時安排: | 1天/6小時 | |
學習費用: | 面議 | |
課程預約: | 隋老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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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 | 法律風險指的是由于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而無法履行,或者合約訂立不當等原因引起的風險。法律風險主要發生在場外交易中,多由金融創新引發法律滯后而致。有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創設就是從規避法律的管制開始的。 | |
內訓課程分類: | 綜合管理 | 人力資源 | 市場營銷 | 財務稅務 | 基層管理 | 中層管理 | 領導力 | 管理溝通 | 薪酬績效 | 企業文化 | 團隊管理 | 行政辦公 | 公司治理 | 股權激勵 | 生產管理 | 采購物流 | 項目管理 | 安全管理 | 質量管理 | 員工管理 | 班組管理 | 職業技能 | 互聯網+ | 新媒體 | TTT培訓 | 禮儀服務 | 商務談判 | 演講培訓 | 宏觀經濟 | 趨勢發展 | 金融資本 | 商業模式 | 戰略運營 | 法律風險 | 沙盤模擬 | 國企改革 | 鄉村振興 | 黨建培訓 | 保險培訓 | 銀行培訓 | 電信領域 | 房地產 | 國學智慧 | 心理學 | 情緒管理 | 時間管理 | 目標管理 | 客戶管理 | 店長培訓 | 新能源 | 數字化轉型 | 工業4.0 | 電力行業 | | |
更新時間: | 2023-12-05 18:08 |
上篇:金融債權訴訟清收——財產保全法律實務
課綱:
第一部分:財產保全的申請、審查和實施
1、財產保全申請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2、保全申請書中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應當怎么寫?
3、保全申請書中的請求保全金額應當如何確定?
4、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5、哪些保全案件由法院的立案部門審查并作出裁定?
6、哪些保全案件由法院的審判部門審查并作出裁定?
7、財產保全裁定應當由法院的哪個部門負責實施?
8、保全案件的案號“財保字”和“執保字”有什么區別?
9、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什么期限內作出裁定?
10、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什么期限內開始執行?
11、財產保全裁定什么時候生效?什么時候失效?
12、保全裁定作出后執行前是否需要通知被保全人?
13、保全申請被駁回怎么辦?
14、保全裁定作出后不予執行怎么辦?
第二部分:財產保全的管轄
1、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2、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3、二審立案前的財產保全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4、二審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5、執行前的財產保全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
6、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應當如何申請?
第三部分:被保全財產信息和線索的提供
1、被保全人的哪些財產可以作為保全對象?哪些財產不能作為保全對象?
2、申請財產保全時提供財產信息和線索應注意哪些事項?
3、法院能否保全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和未到期債權?
4、如果被保全人作為其他案件的債權人,法院能否凍結其應分得的執行案款?
5、對于被保全人作為原告但其案件尚處于審理階段的不確定債權,申請保全人能否申請法院預先凍結?
6、申請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小區有房產,但無法確切知道門牌號碼等具體信息,能否申請保全?
7、申請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銀行開立賬戶,但無法提供具體開戶銀行和賬號等信息,能否申請保全?
8、申請人認為被保全人在某城市生活多年,肯定有房產或銀行賬戶,但不知道房產具體位置及開戶銀行,能否申請保全?
9、申請保全人在沒有提供具體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的情況下,法院能否作出概括性的保全裁定,即裁定表述為“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多少元或查封、凍結、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10、對于申請保全人提供的賬戶,如果經法院查詢并無存款余額可供凍結,但在查詢過程中發現被告的其他賬戶有足額財產可供凍結,法院能否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部分:被保全財產的查詢
1、申請保全人無法提供明確的財產信息和具體財產線索,能否申請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2、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保全人能否申請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3、申請保全人申請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法院是否必須查詢?
4、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5、法院查詢被保全財產的范圍以什么為限?
6、申請保全人能否申請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以外的其他方式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7、當事人申請查詢被保全財產應提交哪些材料?法院對查控申請的操作程序是什么樣的?
8、申請保全人是否有權了解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到的被保全人的所有財產信息?
第五部分:財產保全擔保
1、申請財產保全的,是否必須提供擔保,提供多少擔保?
2、法院要求申請保全人提供一定比例的擔保,應當以申請保全的金額為基數,還是以被保全財產的價值為基數?
3、保全請求數額較小,但被保全人只有大額不可分割財產的,保全擔保金額應當以申請保全的金額為基數,還是以被保全財產的價值為基數?
4、財產保全擔保方式都有哪些?
5、申請保全人購買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保全擔保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6、因保全錯誤而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承保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賠付后,能否對保全申請人進行追償?
7、財產保全保險費能否由敗訴方承擔?
8、被保全人能否以財產保全責任險作為解除被保全財產的反擔保?
9、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哪些情形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第六部分:善意保全與禁止超標的查封
1、存在多個財產可供保全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保全財產的順位?
2、如何理解能“活封”的財產,盡量不進行“死封”?
3、法院審查是否超標的保全都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4、法院能否將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到的被保全人的財產信息通知申請保全人,由申請保全人在保全請求范圍內選擇某項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5、在擬采取保全措施的不動產價值明顯高于保全數額,但該不動產只有一個產權證照的情況下,法院能否對整個標的物予以查封?
6、對辦公大樓等不動產采取分割保全應符合哪些條件?
7、法院對被保全人銀行賬戶資金采取保全措施,能否將整個銀行賬戶凍結?
8、銀行賬戶余額不足的,應當以裁定保全金額還是以該賬戶凍結后累計劃入的金額為實際保全金額?
9、被保全人在已凍結銀行賬戶資金數額范圍之外能否繼續使用被凍結賬戶及多余資金?
10、申請人對設定優先權的財產申請保全,擬保全的財產價值低于優先債權金額的情況下,是否有保全的必要?
11、能否以被保全財產可能存在的二次流拍后的價值作為保全財產價值來認定是否超標的保全?
12、輪候查封的財產是否應當計算在被保全財產價值總額范圍內?
13、對地上建筑物采取保全措施,但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尚未查封的情況下,該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否應納入被保全標的價值總額中?
14、如果被保全財產系被保全人與第三人共有財產,保全財產價值如何計算?
15、案外人對被保全財產提出異議,其主張實體權利部分的財產價值是否應排除在保全財產價值范圍之外?
16、第三人占用被保全財產,是否影響保全財產價值的認定?
17、依次保全多個財產的,如何確定每項被保全財產的保全金額?
18、什么情況下法院會裁定變更保全財產?變更后的保全財產價值明顯高于裁定保全金額的,是否屬于超標的保全?
19、凍結股權、有價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等,如何估算保全金額?
20、查封房屋、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等不動產,如何估算保全金額?
21、查封車輛、機器設備、產品或半成品、原材料等動產,如何估算保全金額?
21、因情況緊急難以及時估算保全財產價值的,能否先行保全,再對該財產進行事后估算?
22、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對被保全財產進行評估是否是保全案件的必經程序?自行評估的結果能否作為參考依據?
23、法院決定解除超標的部分的保全措施的,能否直接作出某項財產解除保全的裁定?
第七部分:保全順位與協助執行
1、法院作出概括性保全裁定后,執行機構要求協助義務機關辦理財產查封措施時,是否需要再次作出針對具體被查封財產的保全裁定書?
2、協助義務機關在收到法院協助保全手續后,應當在什么時間辦理?協助義務機關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申請保全人如何救濟?
3、同一財產有多個保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如何確定被保全財產的保全順位?
4、輪候查封、凍結的效力如何?
5、輪候查封是否有查封期限?到期后是否需要續輪候查封?
6、什么是預查封?預查封的效力如何?
第八部分: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
1、財產保全期限是多長時間?超過期限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轉化為執行措施,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制作保全裁定書?保全期限如何計算?
3、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什么時間提出?
4、續行保全,法院是否需要重新制作保全裁定書?
第九部分:保全財產處置權的移送
1、什么情況下,在先輪候查封法院可以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財產處置權?
2、什么情況下,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商請首封法院移送財產處置權?
3、哪些情況下,首封法院可以不移送財產處置權?
4、如果首封法院不同意移送,如何解決財產處置權爭議?
5、如果保全法院案件已經審結且進入執行程序,輪候查封執行法院能否商請移送執行?
6、如果首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為同一法院,優先權案件的執行法官能否直接采取處置變現措施?
7、優先債權案件未經協調財產處置權移送程序,執行法院能否將該案件作終本執行處理?
8、移送處置權的,續行保全由受移送法院負責還是由首封法院負責?
第十部分:保全財產置換與擔保解除保全
1、被保全人申請變更、置換保全財產的,法院是否應當征得申請保全人的同意?
2、被保全人提供擔保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法院是否應當征得申請保全人的同意?
3、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執行措施的,法院是否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同意?
4、法院審查被保全人置換保全財產的申請,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5、申請保全人不同意法院作出的變更保全裁定和解除保全措施的,如何救濟?
6、被保全人以第三人財產提供物保或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解除保全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能否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保證人財產?
下篇:金融債權訴訟清收——民事執行法律實務
課綱:
第一部分 執行申請、管轄、依據及時效
1、法院的立案、審判和執行機構在執行案件中如何分工?各承擔什么職能?
2、申請執行須滿足什么條件?需提交哪些材料?
3、申請執行書撰寫應注意哪些事項?
4、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具體指什么?
5、加倍部分的遲延履行利息如何計算?
6、遲延履行利息的清償順序如何?
7、執行費用是否由申請執行人預交?如何計算?
8、如何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法院?
9、如何認定被執行財產所在地?
10、當事人能否約定執行管轄法院?
11、當事人應當在什么期限內申請執行?
12、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13、法院是否主動審查申請執行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14、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是什么?
15、執行依據應具備哪些要件才可以執行?
第二部分:執行程序中的財產調查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1、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途徑有哪些?
2、申請執行人如何填寫財產調查表?
3、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是否可以申請法院調查?
4、法院是否應主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5、法院要求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在什么時間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6、被執行人應當對哪些財產負有報告義務?
7、被執行人對其收到報告財產令之前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是否有報告義務?
8、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的,是否應當向法院補充報告?
9、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查詢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的情況?
10、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11、法院對已查封但未能實際扣押的車輛以及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能否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查找?
12、申請執行人是否有權申請法院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以便確認被執行人是否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是否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
13、如被執行人拒不提供、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毀棄審計資料,阻撓審計人員查看業務現場或者有其他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4、申請執行人能否向法院申請發布懸賞公告以查找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用好懸賞公告?
第三部分:執行程序中的財產控制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1、法院采取執行措施時,如何認定所要查扣凍的財產是被執行人的?
2、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什么情況下可以認定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而由法院進行查扣凍?
3、第三人承租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能否對該財產進行查封?查封后第三人能否繼續占有和使用該財產?能否將該財產交付給被執行人?
4、第三人受委托保管被執行人財產的,法院查封后,第三人能否繼續保管該財產?能否將該財產交付給被執行人?
5、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法院能否查封該財產?能否處置該財產?能否要求第三人提前支付余款?
6、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的,法院能否查封該財產?第三人的剩余價款能否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第三人能否主張取回該財產?
7、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法院能否查封?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法院能否查封?
8、被執行人購買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法院能否查封?
9、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能否查封,能否拍賣或抵債?如果申請執行人事先對該房屋設定了抵押權,法院能否查封,能否拍賣或抵債?
10、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法院能否查封?查封效力是否及于其他共有人的份額?
11、法院查封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后,共有人之間能否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如果協商不成,或申請執行人不同意共有人的分割協議,應如何確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份額?
12、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但尚未完成登記,法院能否對該財產予以查封?如果已經完成登記但尚未制作權屬證書,法院能否對該財產予以查封?
13、查封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尚未完成過戶登記,法院能否對該財產予以查封?
14、法院查封最高額抵押物,是否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法院沒有通知,查封后發放的貸款是否仍在最高額抵押物的擔保范圍內?
15、查封的財產拍賣或抵債后,是否還有查封的效力?
16、查封期限屆滿未續封的,查封是否失效?
17、已經查封的財產能否再行轉讓或為他人提供擔保?
18、查封的房產拆遷的,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拆遷補償款?
19、查封的效力是否及于查封財產的從物或孳息?
20、如何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
21、如何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
22、如何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第四部分:財產處置參考價的確定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
1、什么是財產處置參考價?其與拍賣程序中的保留價、起拍價、評估價以及變賣程序中的變賣價等是什么關系?
2、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法院是否必須通過委托評估的方式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除了委托評估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3、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什么期限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
4、法院確定參考價前,是否應當對財產的權屬、權利負擔、占有使用、欠繳稅費、質量瑕疵等事項予以查明?
5、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如何操作?
6、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定向詢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如何操作?
7、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網絡詢價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如何操作?
8、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委托評估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如何操作?
9、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報告應當在什么期限內出具?
10、法院收到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報告后,應當在什么期限內發送給當事人?11、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獲取其有效送達地址的,法院應當如何送達?
12、當事人對網絡詢價報告或者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如何救濟?
13、當事人對議價或者定向詢價程序或結果有異議的,如何救濟?
14、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結果是否有有效期?超過有效期的,是否需要重新確定參考價?
15、法院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后什么期限內啟動財產變價程序?
第五部分:財產處置與網絡司法拍賣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1、網絡司法拍賣與委托拍賣是什么關系?兩者的根本區別是什么?
2、組織、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是法院還是專業拍賣機構?當事人是否需要支付傭金?
3、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如何選定?申請執行人是否有選擇權?
4、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法院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5、網絡司法拍賣只有一人參與競拍的,拍賣是否有效?
6、拍賣法院是否應當保證拍賣財產的真偽或品質,是否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7、網絡是否拍賣的起拍價如何確定?
8、網絡司法拍賣事項是否應提前通知當事人?什么時間以什么方式通知?
9、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什么時間發布拍賣公告?公告應包括哪些信息?
10、網絡司法拍賣的競買人如何取得競拍資格?是否需要交納保證金?金額是多少?競買人如 悔拍,保證金如何處置?
11、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是否有要求?拍賣能否提前結束?能否延時結束?
12、優先購買權人如何參與競價?
13、拍賣標的一拍流拍的,什么期限內進行二拍?二拍的起拍價如何確定?
14、網絡司法拍賣二拍流拍的,如何處理?
15、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撤銷網絡司法拍賣?
16、當事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如何救濟?
17、法院拍賣房產中的騰退問題?
18、以物抵債注意事項?
19、對房產強制管理的條件及操作流程?
第六部分:執行程序中的限高與納失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1、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什么情況下,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3、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從事哪些消費行為?
4、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能否適用于單位的相關人員?
5、限制消費措施是否需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6、限制消費令是否有期限限制?什么情況下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1、哪些情況下,法院應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哪些情況下,法院不能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3、單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能否將單位的相關人員也一并納入失信名單?
4、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需要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5、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哪些單位通報?
6、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期限是多長?能否提前刪除?
7、哪些情況下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
8、刪除失信信息后,法院能否重新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七部分:變更、追加被執行人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1、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變更、追加該自然人的繼承人為被執行人?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申請執行人應該怎么辦?
2、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
3、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能否追加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
4、如何認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或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追加未實際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能否追加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6、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如何認定股東抽逃出資?
7、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如果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
8、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追加公司的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
9、一人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能否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何認定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
10、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執行人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在什么時間內作出裁定?執行法院作出駁回申請裁定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如何救濟?
第八部分:執行救濟與監督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當事人可以就法院的哪些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2、哪些案外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就法院的違法執行行為提出異議?
3、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審查標準是什么?
4、案外人和利害關系人有什么區別?如何區分執行標的異議與執行行為異議?
5、抵押權人能否對法院查封和處置抵押物的行為提出執行異議?
6、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什么期限內提起執行行為異議?超期如何救濟?
7、執行異議的復議審查與執行監督是什么關系?二者的區別是什么?
8、案外人應當在什么期限內提起排除執行異議?超期如何救濟?
9、對同一執行行為或執行標的可以再次提出異議嗎?
10、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11、執行異議和復議的審查期限是多長時間?人民法院對于執行異議消極立案或者消極審查的,異議人可以采取什么救濟措施?
12、對執行行為異議和執行標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濟?
13、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濟?
14、執行異議之訴應當由哪個法院管轄?當事人如何確定?訴訟請求如何提出?
15、案外人依據另案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標的請求排除執行的,能否得到支持?
16、案外人排除執行的實體權利與申請執行人優先受償權產生沖突時應如何處理?
17、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請求排除執行的,能否支持?
第九部分 參與分配與案款分配
1、什么是參與分配制度?參與分配的條件是什么?
2、對被執行財產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在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情況下,能否直接申請參與分配?能否不經申請直接優先受償?
3、輪候查封可直接視為參與分配申請嗎?
4、債權人是否需要證明被執行人資不抵債才能申請參與分配?
5、參與分配的申請應當在什么期間內提出?
6、參與分配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7、參與分配中的清償順序如何確定?
8、債權人提出參與分配申請,主持分配的法院作出不準予參與分配決定的,如何救濟?
9、債權人對法院制作的參與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如何救濟?
10、執行款項的扣減順序如何確定?
11、同一被執行人既有民事債權執行案件,又有行政罰款、司法罰款或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執行案件時,哪一個優先受償?
第十部分:執行終結與終本執行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
1、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有哪些?
2、什么是終結本次執行?
3、什么情形下可以終結本次執行?
4、如何認定法院已“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5、如何認定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
6、如何認定“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7、當事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違法,如何救濟?
8、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是否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9、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執行法院是否有義務繼續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10、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法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是否繼續有效?
11、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
1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能否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
13、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是否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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