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老師: | 譚愛平 | ![]() |
課時安排: | 1天/6小時 | |
學習費用: | 面議 | |
課程預約: | 隋老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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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 | 環保處罰申訴,是指企業或個人對環保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滿,依法向上一級環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過程。申訴過程中,需準備充分的證據材料,明確申訴理由,遵循法定程序。通過申訴,旨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糾正可能的處罰不當,同時促進環保法規的公正執行,增強環保法治意識,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的健康發展。 | |
內訓課程分類: | 綜合管理 | 人力資源 | 市場營銷 | 財務稅務 | 基層管理 | 中層管理 | 領導力 | 管理溝通 | 薪酬績效 | 企業文化 | 團隊管理 | 行政辦公 | 公司治理 | 股權激勵 | 生產管理 | 采購物流 | 項目管理 | 安全管理 | 質量管理 | 員工管理 | 班組管理 | 職業技能 | 互聯網+ | 新媒體 | TTT培訓 | 禮儀服務 | 商務談判 | 演講培訓 | 宏觀經濟 | 趨勢發展 | 金融資本 | 商業模式 | 戰略運營 | 法律風險 | 沙盤模擬 | 國企改革 | 鄉村振興 | 黨建培訓 | 保險培訓 | 銀行培訓 | 電信領域 | 房地產 | 國學智慧 | 心理學 | 情緒管理 | 時間管理 | 目標管理 | 客戶管理 | 店長培訓 | 新能源 | 數字化轉型 | 工業4.0 | 電力行業 | | |
更新時間: | 2024-10-10 11:23 |
環保處罰申訴(行政復議、訴訟)培訓大綱
一、 違法條款及處罰依據
二、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程序
三、 行政復議工作程序
四、 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
五、 環保處罰申訴要點
1. 執法主體
2. 處罰依據
3. 監測數據:方法、標準、過程
4. 減輕處罰
六、 申訴材料撰寫
七、 注意事項
環保申訴書格式:
標題:關于XXXXX問題的情況說明XXX市環保局
內容:
1. 時間
2. 地點
3. 事情起因
4. 經過
5. 結果
6. 相關部門處理情況
7. 應當出具的證據材料
8. 提出訴訟請求
9. 落款單位(公章) 時間
了解違法內容:違反的哪條法律法規,處罰依據是什么。
申訴:要申訴的話,也要對照找出你的理由,有你的法律依據。
如果你無充分證據能證明自己行為未違法的話,那么我只能建議你的陳述中主要還是說明一下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企業是否能夠承受行政處罰金額,說明一下企業對環保部門調查的配合情況、企業下一步污染治理措施及落實整改情況等等并懇請環保部門酌情考慮行政處罰金額。
一、環境執法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執法流程是什么?
1、立案:對初步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違法行為立案。
2、調查取證。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3、調查報告。
4、審查、決定:法制機構依法審查、核實并提出處理建議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
5、事先告知。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6、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7、執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結案條件是什么?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七條 【結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的;
(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完畢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等無須執行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五)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可以結案的其他情形。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立案條件是什么?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二十二條 【立案條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經審查,符合下列四項條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依法應當或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機關管轄;
(四)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到被發現之日止未超過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法行為處于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環境執法部門就是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在環保部門還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不可能直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因為環保部門也要對行政處罰決定承擔法律責任的。
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程序
I、簡易程序
(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二)、現場查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并制作《調查詢問筆錄》;
(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量罰, 應當屬于當場處罰范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
(四)、向當事人說明違法的事實、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五)、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填制《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并填制《送達回證》 ;
(七)、告知當事人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時,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途徑;
(八)、作出當場處罰決定后3日內報法規處備案。
II、一般程序
(一)、立案
對檢查發現、群眾舉報、上級交辦及 其他部門]轉辦的環境違法案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確定立案后,填寫《立案登記表》并履行立案審批手續;
(二)、調查取證 確定2人以上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取證工作。
1、執法人員佩帶執法證章到達現場,先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
2、通過現場錄音、錄像、拍照取樣監測及查閱、復印相關資料等手段及時、準確地收集被調查單位或個人的環境違法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為被調查單位或個人保守有關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3、通過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當場制作《調查詢問筆錄》或《現場檢查筆錄》, 由被調查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三)、審批調查結束后,由執法人員制作《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提出已查明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制作《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 報執法大隊領導審批。
(四)、事先告知 《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經批準后,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將其送達當事人并填制《送達回證》。
(五)、聽證 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做出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行聽證程序。
(六)、作出決定(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 通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送達(需要聽證時,執行聽證程序)后,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罰、不予處罰、不應處罰或移送當地司法機關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于7日內送達當事人,填制《送達回證》。
(七)、執行當事人收到《處罰決定書》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若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75日(行政復議期間加上復議期滿后15日的訴訟時限)內,既不履行處罰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的,由局法規處對案件進行審查,填制《強制執行申請書》,交由法院強制執行。
(八)、結案、備案 執行終了的行政處罰案件一案一檔,由執法大隊辦公室專人負責將其移交局法規處歸檔。
III、聽證程序
(一)、對當事人處以一萬元罰款的,由執法人員制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送達當事人,并填制《送達回證》。在告知后3日內,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的,由隊辦公室負責將案卷移交局法規處。
(二)、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責令較大的民營企業和市屬以上企事業單位進行限期治理、停產、停用、拆除、沒收、吊銷許可證或者對當事人處以一元以上罰款的案件,由隊辦公室負責將案卷移交局法規處。
揭陽市生態環境局普寧分局
一、進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先調查取證,后作出處罰。
二、立案。對通過檢查發現或接到舉報、控告、移送的環境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局領導批準予以立案。
三、調查取證。應指定專人具體承辦案件,及時調查取證,應全面、科學地收集,調取反映案件事實的一切證據。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詢問或調查時應制作筆錄,有權進入現場調查和取證,查閱或復制排污單位的排污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制作的監測結果報告,應有監測人員的簽名和監測單位的印章。
四、調查終結。承辦人員應提出已查明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初步意見,組織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五、審查。承辦部門應組成3人或3人以上單數的審議小組對案件的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2、證據是否確鑿;
3、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5、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適當;
6、當事人陳述和申辨的理由是否成立。
六、聽證告知。經審查,如果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了、調查取證程序合法,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可予以告知當事人,向當事人發送《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七、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經聽證告知但在法定期限3日內未提出聽證要求的,承辦部門擬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報局領導審批,對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處罰或者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經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八、送達。承辦部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起的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與案件有關的單位。被處罰當事人在送達回證的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見證,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證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處罰決定書留置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當事人不在,可由其合伙人、同住的成年家屬代為簽收。
九、行政處罰的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保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結案歸檔。案件辦理完結后,要寫出結案報告,經管線領導批準后,及時將材料立卷歸檔。
一、環境行政處罰執法程序是怎么樣的?
環境行政處罰執法程序具體如下:
1、立案。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經初步審查認為應當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的,十日內予以立案。
2、調查。經批準立案的案件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實事求是的填寫《環保執法案件詢問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并按要求寫出調查報告。
3、審查。法制部門接到調查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后,對違法行為人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處罰的幅度等方面進行認真審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在做出處罰決定之前,要告知當事人,對給予其行政處罰的違法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當事人。對于給予停業、關閉、吊銷排污許可證的處罰要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時間。
5、聽證。聽證有法制部門主持,提出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理建設,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
6、下達行政處罰決定。經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的違法案件,提出處理意見經局長簽發處罰決定。
7、送達。處罰決定書由調查部門負責送達,送達回執交法制部門備案。
8、執行。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在15日內履行。
9、結案。處罰案件執行完畢,由法制部門寫出報告卷歸檔。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指環境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處罰法定原則意味著:
(1)、實施處罰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環境行政主體。行政機關種類眾多,不同的行政主體有不同的職權范圍,不同的行政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處罰。
(2)、處罰的依據是法定的。也即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行為不為違法行為,不受行政處罰。當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等級是不一樣的,它們可以設定的處罰種類和范圍、幅度也是不相同的。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3)、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處罰法定原則不僅要求實體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步驟、方法和順序進行。
2.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要求環境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就應受到環境行政處罰,而不能逃避行政處罰;所受處罰的輕重應與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事實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輕。它也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有在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時,才能給予處罰,否則就不能給予處罰;所給予的處罰應與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輕。
3.責任自負原則
責任自負原則要求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親自承擔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能由他人代為承擔。它要求環境行政主體只能追究違法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法律責任,而不罰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罰原則
它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環境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環境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5.法律救濟原則
法律救濟原則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在對環境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保證環境行政相對人有獲得救濟的權利,否則不得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法律救濟原則是保障環境行政處罰公正進行的有效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相對人對于環境行政主體給予的行政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環境行政復議或提起環境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環境行政主體違法給予環境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6.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環境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不應以追究環境行政責任為惟一目的,而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環境處罰決定之前,必須要經過調查取證、審查在調查過程之中收集到的證據的程序,對于那些違反程序作出的處罰決定可能是無效的。環境行政糾紛的被罰者在發現處罰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情形時,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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