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老師: | 鐘永棣 | ![]() |
課時安排: | 1天/6小時 | |
學習費用: | 面議 | |
課程預約: | 隋老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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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 | 在企業管理中,處理違紀違規員工是重要工作。首先要明確違紀違規行為的界定標準,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進行調查核實。 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需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如員工過失性解除、無過失性解除等。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計算,取決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具體原因。準確把握這些要點,有助于企業合法合規地處理員工關系,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維護企業正常運營秩序。 | |
內訓課程分類: | 綜合管理 | 人力資源 | 市場營銷 | 財務稅務 | 基層管理 | 中層管理 | 領導力 | 管理溝通 | 薪酬績效 | 企業文化 | 團隊管理 | 行政辦公 | 公司治理 | 股權激勵 | 生產管理 | 采購物流 | 項目管理 | 安全管理 | 質量管理 | 員工管理 | 班組管理 | 職業技能 | 互聯網+ | 新媒體 | TTT培訓 | 禮儀服務 | 商務談判 | 演講培訓 | 宏觀經濟 | 趨勢發展 | 金融資本 | 商業模式 | 戰略運營 | 法律風險 | 沙盤模擬 | 國企改革 | 鄉村振興 | 黨建培訓 | 保險培訓 | 銀行培訓 | 電信領域 | 房地產 | 國學智慧 | 心理學 | 情緒管理 | 時間管理 | 目標管理 | 客戶管理 | 店長培訓 | 新能源 | 數字化轉型 | 工業4.0 | 電力行業 | | |
更新時間: | 2024-10-17 10:27 |
新勞動法系列課: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經濟補償與賠償金
培訓對象:
HR管理者、企業中高層、法務人員、工會干部
課程背景:
2008年至今,隨著《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社會保險法》《職業病防治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企業民主管理規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新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陸續出臺或修正,全國各地的勞動爭議案件此起披伏,持續穩中有漲;當中大部分的案件均以用人單位敗訴告終。可以說,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法律風險無處不在,“傳統、粗放、隨便”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正接受著法律的挑戰和考驗!廣大用人單位很有必要盡快了解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掌握防范用工風險和化解勞動爭議的技能技巧,以迅速杜絕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及敗訴的概率!
課程收益:
1、了解勞動用工過程的法律風險
2、理解與勞動用工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
3、強化管理者的法律風險意識、證據保留意識
4、掌握有效預防和應對風險的實戰技能及方法工具
主講嘉賓:
鐘永棣 國內著名勞動法與勞動關系管理實戰專家、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2000年7月至今一直從事與勞動法有關的工作,精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爭議的預防與應對,擅長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法律法規完美整合;曾獲“廣州市優秀勞動仲裁員”稱號,任職勞動仲裁員期間審裁勞動爭議案件400多宗;多年來累計研究勞動爭議判決書5000多份,累計協助客戶處理勞動爭議500多宗,累計審查完善400多家企業的人力資源制度合同文書,累計擔任200多家企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法律顧問,累計講授勞動法與勞動關系課程1300多天;其課程深入淺出,實戰型超強,讓學員即時學以致用!
一、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
1. 勞動者往往拒絕簽收處分、解雇通知書,如何應對?
2. 問題員工往往拒絕提交《檢討書》或否認違紀違規事實,用人單位該如何收集證據?
3. 對于違紀員工,應該在什么時間內處理?
4. 續簽勞動合同后,能否追究員工上一期合同內的違紀責任?
5. 怎樣理解“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6. 如何在《懲罰條例》中描述“一般違紀”、“較重違紀”及“嚴重違紀”?
7. 怎樣理解“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8. 如何界定“重大損害”,“重大損害”是否必須體現為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
9. 如何追究“嚴重失職、嚴重違紀違規”者的法律責任?
10. 能否直接規定“禁止兼職,否則視為嚴重違紀違規”?
11. 直線部門經理擅自口頭辭退員工,仲裁機構往往認定用人單位非法解雇,用人單位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12. 勞動者不辭而別、無故曠工,卻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用人單位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13. 員工被拘留、判刑,勞動關系怎樣處理?
14. “錄音錄象”證據,仲裁與法院是否采信;用人單位內部OA系統上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電子郵件、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1. 解除與終止有什么區別?
2.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約定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事后勞動者追討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仲裁、法院有可能支持勞動者的訴求,用人單位如何避免案件敗訴?
3. 能否與“三期婦女、特殊保護期間的員工”協商解除,如何規避風險?
4. 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即自行離職,用人單位能否扣減其工資?
5. 員工提交辭職信后的30天內,用人單位批準其離職,可能有風險,如何化解?
6. 員工提交辭職信后的30天后,用人單位批準其離職,也可能有風險,如何化解?
7.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均需提前30日告知勞動者?
8. 對于患病員工,能否解除,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風險?
9. 實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為由解雇員工,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用人單位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10. 以“組織架構調整,無合適崗位安排”為由解雇員工,感覺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用人單位該如何做才避免風險?
11. 以“經濟性裁員”名義解雇員工,感覺非常符合常理,但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用人單位該如何操作?
12.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表述不當,往往成為勞動者打贏官司的有力證據,用人單位該如何書寫,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
13. 解除勞動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會的意見,是否構成非法解除?
14. 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告知勞動者?
15. 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有什么法律責任?
三、經濟補償與賠償金
1.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
2. 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
3. 勞動者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4. 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
5. 解除前12個月內員工休過醫療期,其平均工資如何認定?
6. 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適用范圍?
7. 如何計算《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后的經濟補償年限?
8. 如何理解“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 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的代通知金標準是多少?
10. 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即時解雇且不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屬于違法解除?
11. 違法解除下是否存在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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